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户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项目预公告

日期:2025-04-16 09:00:00 点击:39

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户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项目预公告

转让方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

项目名称

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户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

所在地区

广州市

所属行业

金融

经济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项目类别

债权转让

转让(融资)价格

面议,最终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挂牌为准。

联系人(电话)

转让方联系人:冯先生020-34619946、王先生020-34614768

产权所联系人:周先生 020-89160930

项目简介

本次拟预公告项目为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户不良贷款资产包债权。

标的为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即权利人)的贷款,权利人与转让方均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机构,转让方有权对该债权进行预公告。该户贷款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准日)本金、利息及代垫费用详见下表(单位:万元,具体数据以转让方正式公告为准):

借款人

贷款余额

欠息

代垫费用

保证人

抵质押物情况

五级分类

清远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

3,000.00

951.37

0

*杰、梁*潮

抵押物: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门塘路一号东湖广场首层7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093.49㎡)、2层8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476.42㎡)、3层9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468.09㎡),24处商业服务用途房产的建筑面积共计5038㎡。

损失类

清远市凯逸大酒店有限公司

2,990.43

951.66

19.33

*钊、梁*忠

抵押物:位于清新县太和镇龙苑路1号201#301#商业房产(建筑面积1397.39㎡)、清新县太和镇龙苑路3号201#301#商业房产(建筑面积1669.25㎡)、清新县太和镇清和大道6号1-13层商业房产(建筑面积9699.47㎡),共计3处商业服务用途房产的建筑面积12766.11㎡。

损失类

思维度文化艺术培训(清远市)有限公司

1,948.09

713.85

0

*亮、吴*芬

抵押物: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门塘路一号东湖广场首层27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233.99㎡)、2层1处房产(建筑面积931.4㎡)、4层7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2791.39㎡),35处商业服务用途房产共计建筑面积4956.78㎡。

损失类

清远市兴饶农业有限公司

1,270.00

449.17

0

抵押物:位于清远市清城古城麦围杉岗塘商业广场G座二层A区53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268.99㎡)、二层C区19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442.77㎡)、C区2层26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634.48㎡)、二层F区56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357.58㎡);154处商业服务用途房产的建筑面积共计3703.82㎡。

损失类

清远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27

2.28

2.82

*亮、梁*亮、吴*芬、谭*梅、梁*潮、梁*棠、梁*栋

抵押物:1、清远市清城区古城麦围杉岗塘商业广场A幢首层007号、008号、009号、024号,4间商业房产合计建筑面积:166.15㎡;

2、清远市清城古城梁围二街左七巷3号之二首层商业房产,建筑面积:88.20㎡(已司法拍卖成交);清远市清城梁围二街左七巷3号二层住宅房产,建筑面积:117.37㎡;

3、清远市清城梁围二街左七巷3号首层住宅房产,建筑面积:113.12㎡

损失类

5户贷款目前在法院恢复执行阶段。(以法律文书的判决和裁定为准)

转让条件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合格的资产管理公司,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金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2.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本人(本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等)不得是国家公务员或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转让方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不得是参与处置该不良资产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本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的交易机构(或平台)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不属于转让方授信资金且不属于反洗钱法所称的相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不得是本次拟转让的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购买资金非来源于本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6.意向受让方受让不良资产后,不得将受让的不良资产转让给该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债务人关联方。

7.意向受让方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买受人,拥有签署和履行该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授权和权力。

信息发布时间

  2025 4  16  9 时至2025 430 17 

特别声明

    本次预公告是作为正式公告的前期信息发布,不具有要约的相应效力,转让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信息将以正式公告的信息为准。

附抵押物照片: